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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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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DJS163763110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现居住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2019年6月因犯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2019年7月1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司法局入矫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9月11日,因其工作调动,执行地变更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并于同日到袁州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调查核实情况

2020年9月7日,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宜春市袁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的函》。

2020年9月9日,永丰县社区矫正机构选派工作人员赴唐某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经谈话调查发现,唐某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社区矫正对象,2019年9月,因工作调动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公司,其曾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2019年9月11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同意,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2020年9月,唐某又因工作调动,申请执行地变更至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经核查,永丰县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唐某居住在公司宿舍,有劳动合同、公司任命文件等佐证,具有稳定的生活和工作基础。且唐某工作单位愿意委派公司工作人员胡某作为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加上唐某入矫以来能积极配合兴安县及袁州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管,本人积极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居住地及社会影响较低。综合考虑,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唐某变更执行地申请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意接收唐某社区矫正。

二、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2020年9月11日,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回函至袁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唐某进行社区矫正。袁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邮寄送达了唐某执行档案及日常监管档案,并通知唐某在规定期限内至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

9月23日,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唐某档案资料,电话通知唐某七日之内办理接收入矫手续。9月24日,唐某至永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收入矫,工作人员对唐某进行入矫谈话、前期入矫宣告,要求唐某三日内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同时将唐某执行地变更法律文书送达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永丰县公安局,将唐某限制出境法律文书送达至永丰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司法所在唐某入矫前,根据变更执行地调查情况,初步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助理员和单位办公室主任胡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对矫正小组讲解了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责任义务和权利。受委托司法所汇同矫正小组结合唐某的年龄特性和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细化具体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卓有成效。

受委托司法所汇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唐某举行宣告仪式。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身份,强调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应承担的责任等有关事项。随后,唐某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今后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执行地,属于比较少的特殊情况,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并严格入矫宣告程序,一是有利于地方企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平稳发展,是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的有力体现;二是方便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使其能安心矫正,放心工作,以积极心态回归社会;三是社区矫正对象一年多的时间内两次变更执行地的情况容易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对自己的身份认识不清,对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制度理解不够,导致矫正效果不实,所以更加严格把握好入矫宣告程序和矫正方案的个性化制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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