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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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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3124410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20年8月,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2020年9月3日,徐某到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登记接受情况

2020年9月3日,徐某遵照盐田区司法局下达社区矫正对象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徐某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并对徐某的生活、工作情况等资料进行核对,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负责人、徐某居住社区的治安专员、辖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及徐某家庭成员组成,矫正小组成员与徐某一同参加入矫宣告仪式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制定社区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监管帮教措施的落实。矫正小组成员对徐某进行了入矫教育,告知其日常监管和教育学习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向其强调未经批准不可离开深圳的规定。

(三)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徐某入矫谈话过程中了解到,徐某工作单位在广州,周末才回深圳居住,由于公司现在正处于建设规划设计阶段,自己负责技术项目,如不到现场会导致20多名工人无法施工,将承受巨大经济损失。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融入社会的原则出发,工作人员建议徐某申请执行地变更,并指导徐某准备相关工作证明及居住材料。2020年9月14日,徐某提交了执行地变更申请,司法所依法报区司法局审批,盐田区司法局发函至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征求徐某执行地变更的意见。

(四)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2020年9月24日,盐田区司法局收到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同意徐某执行地变更意见的复函,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委托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向徐某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告知其到广州市从化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五)做好执行地变更后的工作衔接

工作人员与新社区矫正执行地移交档案资料,并进行矫正工作的衔接,做好徐某到达新执行地报到前的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化核查监管,避免出现脱漏管。2020年9月27日,徐某告知工作人员已到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完成报到登记手续。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作人员了解到徐某因在深圳执行社区矫正会影响个人工作,甚至失业及失去经济来源后,依法为徐某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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