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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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JS163124410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20年8月,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2020年9月3日,徐某到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登记接受情况
(四)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2020年9月24日,盐田区司法局收到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同意徐某执行地变更意见的复函,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委托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向徐某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告知其到广州市从化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作人员了解到徐某因在深圳执行社区矫正会影响个人工作,甚至失业及失去经济来源后,依法为徐某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