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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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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3100677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社区矫正执行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2020年6月23日,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法院宣告,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2020年7月14日,陈某某到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报告,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陈某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及政策,宣告禁止令内容,提醒其牢记身份,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禁止令内容。

2021年4月22日,陈某某的祖母在江西省赣州市突然病重住院,陈某某心急如焚,想申请去江西省赣州市看望,却又非常担心申请手续繁琐耽误时间。陈某某当天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他的外出请求。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一边稳定陈某某的情绪,了解其祖母现在的身体状况;一边向陈某某讲解外出制度及相关政策,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向其强调要牢记自己现在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未得到批准之前,不得自行离开汕头市。

考虑到陈某某外出事由情况紧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汇报该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请求及理由,并结合上级的意见紧急召开社区矫正研判会议,会后邀请其家属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向其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致电陈某某户籍地居委会(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菖蒲村)核实了解情况,并要求陈某某提供其祖母的病例、户口本等资料对外出理由的正当性予以证实。

综合上级的意见和陈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鉴于陈某某祖母年事已高,病情危急,如果这次陈某某没能及时前往探望其祖母,有可能会留下终生遗憾,其外出申请理由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离开所居住市的正当理由的有关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为陈某某办理外出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告知陈某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外出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备案。4月23日上午,陈某某顺利地持外出审批表前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看望其祖母。

在陈某某外出期间,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与陈某某保持电话联系、微信视频,并要求陈某某上传照片定位打卡,确保其在外出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脱管、不漏管。陈某某按照批准外出的时间于4月30日回到广东省汕头市后,主动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办理返回的手续。事后,陈某某对司法所既严格又人性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制度的做法衷心认同,对受委托的司法所这段时间来对其祖母的关心表示感谢。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本案中,陈某某因其祖母病重申请返乡探望,按照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规定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理由正当。受委托的司法所严格按照程序向上级汇报并经上级同意后,批准陈某某的外出申请。同时,在陈某某外出期间,利用信息化手段、定位监控系统实时查询陈某某外出轨迹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陈某某在安全监管之下。

在实践中,受委托的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除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外,还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关怀,法理情相结合,对有正当理由确需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批准,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彰显人性化执法的工作特色。刚性监管树底线,柔性执法助回归,这种工作方法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有益探索,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自我、回归社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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