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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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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3054784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18年11月,李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在安徽省某监狱服刑。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7月1日,云城区司法局收到安徽省某监狱寄送的关于李某某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因李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委托对李某某家庭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矫正条件等作出调查评估。

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云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戒毒延伸管教警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李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进行了调查评估。通过走访,分别对李某某父母、妻子、邻居、同村村民、村委会等进行调查谈话,并制作笔录,了解李某某的人格、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同时征询他们对于李某某假释一事的看法。通过走访,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父母年迈,家中有三个幼儿需要抚育,其妻子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督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其家人、邻居、同村村民及村委会均认为其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机关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李某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综合多方因素考虑,云城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其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并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函复安徽省某监狱。

(二)入矫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止。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被假释,并于当日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是阴性。2020年11月25日,李某某由其亲属自行接回执行地家中。2020年11月26日,李某某到云城区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于2020年11月30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

(三)教育帮扶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李某某身份意识,尽快适应社区矫正,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李某某报到时候对其进行谈话及释法教育,针对社区矫正期间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一一说明。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走访和引导其做详细的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其生活习惯、以及其对家庭成员情况、对犯罪的看法认识,掌握了其思想动态。工作人员积极与其妻子联系,引导其妻子及家人多关爱李某某,不得歧视李某某,并教育李某某积极融入家庭生活。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与派出所、村委及其妻子联合组成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共同协助做好李某某的教育帮扶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个别化矫正。经矫正小组帮扶教育,李某某顺利适应社区矫正生活,并很快就在辖区内某石材厂找到了工作。矫正期间,李某某工作稳定、思想稳定、生活和睦。

【案例注解】

本案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案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矫正对象前依法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评估;依法接收后,有针对性地建立矫正小组,根据裁判内容和李某某的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通过教育帮扶与常态化监管,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与人相处和睦,工作、思想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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