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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龚某某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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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DJS16698794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龚某某,1988年9月出生,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22年6月,龚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2年5月19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调查内容包括龚某某的背景情况、生活情况、居住条件等,需大洼区司法局出具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受委托司法所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居住环境、家庭条件、邻里关系、性格特点、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走访龚某某现居住地的社区干部及派出所民警了解其相关情况,同时对本案的受害人家属也进行了走访,了解受害人家属目前的生活状况、心理状态,以及是否对龚某某表示谅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2008年与父母迁居至盘锦市大洼区,在盘锦市已居住14年,家庭关系和睦,现已结婚,育有一女,与父母、妻子、女儿共同居住在大洼区。经向社区了解,邻里关系和睦,无不良表现。

因龚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本地派出所无权限查看其在2008年前的犯罪记录,只能查看户籍迁至盘锦市至今的违法犯罪记录。经与派出所商议,报请上级机关,由大洼区司法局发函至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由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协助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调查龚某某在迁居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经多方努力,最终确认龚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本次违法犯罪为初次犯罪。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龚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其家人也表示将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所对龚某某进行严格监管。综合以上情况,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没有可以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经大洼区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情况

2022年6月8日,龚某某到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依法查看核对法律文书并核实身份,询问其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要求其及时办理信息化核查手机卡,于3日内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接到大洼区司法局的通知后,司法所根据龚某某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家庭状况、成长经历及社会关系等,综合分析其危险程度、个体需求、素质缺陷等因素,为龚某某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定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社区书记、社区矫正助理员及龚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

龚某某2022年6月8日到司法所报到。随后,矫正小组成员现场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为龚某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组长向龚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结束后,工作人员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龚某某在宣告书上签字确认。

【案例注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案例小结

本案因龚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现居住地派出所无权限查询其搬迁至本地之前的犯罪记录,经居住地县区司法局与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沟通协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了龚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为本案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准确做出调查评估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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