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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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DJS16697113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魏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南乐县。魏某某在2021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由社区矫正中队负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1.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2月3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需要调查其日常生活表现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南乐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受委托的执行地中队组织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社区意见、监管条件、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朱某某、烟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评估笔录。走访中,调查人员为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魏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
经调查,魏某某目前在河南省南乐县某乡镇,和妻子二人在自家农村宅基地房居住生活。经走访当地村支部书记、亲属与邻居了解到魏某某平时在家表现很好,性格外向,与邻居相处和睦,同时他们表示愿意配合中队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派出所经查询未发现魏某某在本辖区居住期间有犯罪记录。
依据上述事实,执行地中队认为该案魏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对魏某某的调查情况,评估意见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符合适用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的相关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执行地中队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南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21年12月14日,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确认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其涉嫌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较低,社区矫正具备可行性,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反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2.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登记接收
2022年1月14日,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到南乐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南乐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入矫手续过程中南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加强与魏某某沟通,告知六点注意事项,提升对魏某某的入矫接收监管效果。一是帮助魏某某了解社区矫正概念,适用人员类型。二是增强魏某某入矫意识,强化矫正观念,从根本上引导魏某某对所犯罪行为的认知,从行为上约束自己,遵纪守法。三是告诫魏某某在矫正过程中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无符合条件的外出理由,不得私自不假外出。四是安装“豫在矫”APP,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魏某某的手机安装“豫在矫”APP,教导魏某某学习使用APP,进行人脸面部识别及声纹验证,并按照要求完成生物验证及相关学习任务。五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法治观念。六是做好疫情期间防护,告知魏某某在学习和生活中做好个人防护,多关注疫情动态,多学习疫情防护知识,避免与疫情中、高地区的人群接触,维护好本地的卫生安全。
为魏某某办理完入矫手续后,南乐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知魏某某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执行地中队报到,由执行地中队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同时,加强与公安局部门联动,工作人员根据魏某某情况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送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消除魏某某违法出境风险。
3.组织宣告情况
2022年1月14日,在执行地中队的组织下,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并成立了由中队工作人员,魏某某所在村村支书、魏某某之妻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全员签订《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书》,明确6项工作任务,确保共同做好对魏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建成矫正小组后,执行地中队随即组织魏某某与其矫正小组开展社区矫正宣告。中队长主持入矫宣告仪式,向魏某某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魏某某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确认,保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南乐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魏某某办理接收入矫手续,根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执行地中队组织成立魏某某的矫正小组,对魏某某开展社区矫正宣告,组织引导其所在村委会、家庭成员形成执行机关、村委、家庭三位一体的矫正合力,督促其学法、守法,远离犯罪行为。
魏某某年龄较大,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极易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