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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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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DJS16623694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居住地为河南省新蔡县。2022年4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2022年5月10日,郭某某到河南省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接受委托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2年4月18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郭某某,需要调查其背景情况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新蔡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本人、以及居住地村委干部和邻居进行实地走访,对其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性格特点、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对郭某某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评估。

经调查,郭某某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2020年到河南省新蔡县某超市负责采购工作,工作稳定,一直在超市内宿舍居住。根据郭某某居住地村委干部、同事、领导的反馈信息,确认其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并且有悔改表现,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村委带来的影响较小,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2022年4月22日,经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讨论研究,形成了同意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提交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登记接收

2022年5月10日,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到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新蔡县社区矫正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三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接受社区矫正。郭某某于当天到新蔡县社区矫正中队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为郭某某确定了由中队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对郭某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一是通过向郭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二是宣告学习、报告、参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矫意识。三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各自责任有关事项。宣告后由郭某某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员针对郭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1.要求其重点管理期间每日不少于三次生物验证;每周进行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到社区矫正中队报到一次;每月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每月个别谈话教育两次。2.针对郭某某的情况,在教育中加入法律法规的宣讲和普及,提升其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鼓励其多参加社会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蔡县社区矫正中心积极协助新蔡县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的参考依据,并在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时,通过前期调查郭某某某的实际情况,科学定制矫正方案,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以及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强化矫正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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