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11-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JDJS168604034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陶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2023年3月8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2023年3月21日,陶某到阎良区司法局报到,同日到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受阎良区司法局的委托,认真核对阎良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核实社区矫正对象陶某的身份,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陶某办理接收登记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陶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为其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陶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和陶某的监护人组成。执行地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陶某制定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陶某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估结果、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决定采取入矫首月严管、次月转为普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
执行地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陶某组织入矫宣告,宣告陶某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并为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因陶某比较年轻,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反复叮嘱,缓刑也是“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获得缓刑的机会来之不易,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接受监督教育。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近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的态势,特意为陶某讲解了帮信罪的相关知识。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被骗子所利用,更不要 “助纣为虐”,将银行卡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每个人都要清楚个人出售、出租银行卡等给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案中,在入矫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信罪教育,提升了社区矫正对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加深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养成办事依法的思维,促进社区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