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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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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CZZ16508741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女,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7年11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系怀孕、哺乳期妇女,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从2018年9月19日起在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在社区矫正期间,秦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两次怀孕,生下两个孩子,2020年第三次怀孕。2020年12月1日秦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与其沟通确认预产期是2020年的12月份。12月18日工作人员与秦某联系询问其身体情况,秦某口述12月5日已经在家把孩子生下。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与孩子合影的照片时,秦某说孩子刚出生就送人了,并且已经找不到该人。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秦某口述情况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立即报告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情况

对秦某做正式询问笔录时,其改口说12月5日孩子刚出生时就已经死亡,放在黑色塑料袋里扔进垃圾箱,但是上述情况无人能够证明。工作人员带秦某到铁西区人民医院进行妇科彩超、妇科内检、HCG验血等一系列检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结论,秦某体内未检测出自然分娩的相关指标。

经查,从2020年5月开始,秦某每月向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出具材料的医院为居住地医院和居住地某镇卫生院。12月22日至12月23日,铁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居住地医院、居住地某镇卫生院进行走访调查,没有发现秦某在2020年期间的彩超检查记录。12月25日,居住地医院和居住地某镇卫生院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秦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供的7张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系伪造材料。此外,工作人员对秦某的丈夫、母亲、姐姐、表哥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到秦某2019年已经流产的事实。

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秦某承认其在2019年7月份就已经流产,交给司法所的体检报告都是伪造的,目的是逃避刑罚的执行。

(三)决定收监执行情况

据以上事实证据,秦某为了逃避刑罚伪造材料,性质恶劣,目前既不属于怀孕期妇女,也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制作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医院检查材料、医院证明材料、详细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邮寄给郯城县人民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秦某在此期间脱逃脱管,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天到司法所报到,不定时拨打其定位手机,随时掌握秦某的动态行踪。

2021年1月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对秦某进行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以及铁西区公安分局、铁西区人民检察院。1月14日,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对秦某执行收监,将秦某押送至看守所隔离羁押。

【案例注解】

个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为了逃避刑罚,会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手段和方法。该案例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鞍山市铁西区第一件收监执行案例,公检法相关单位也都是首次适用新的法律依据开展收监执行工作,为今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范本和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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