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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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CZZ164188560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因危险驾驶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2020年12月31日,王某某到泰兴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1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在走访时发现,王某某不按规定接受信息化核查,经教育仍不改正。鉴于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司法所合议认为,王某某入矫后即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悔罪态度较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泰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给予训诫处分。泰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根据事实及有关证据,经集体合议,由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负责人签批,制作《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司法所根据相关程序向王某某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让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同时分别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予以公示。
王某某被训诫后,仍无悔改表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经常拒不配合。司法所经研判还发现王某某涉嫌无证驾驶,遂及时向市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汇报,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二)证据调查及固定情况
经市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市检察院联合执法,发现王某某涉嫌无证驾驶相关证据线索,并移交给公安机关。2021年2月26日,泰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三)建议情况
1.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泰兴市司法局经合议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对王某某撤销缓刑建议。2021年3月1日,泰兴市社区矫正季候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王某某缓刑建议,并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材料。
2.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泰兴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抄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21年3月31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一、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王某某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某某在泰兴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和疫情防控要求被执行收监。
(四)本案件警示教育运用情况
王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后,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根据其案例及其他违规案例制作了《泰兴市社区矫正对象常见违规违法行为解析》课件,并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不能以身试法,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要切实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工作,但其本人并未树立正确的悔罪意识,接连发生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法律的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相关违法违规证据,并将有关涉嫌无证驾驶的违法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监督管理,同时以案说法、以案释理,及时加强对在矫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