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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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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387793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女,199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2020年9月,陈某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鉴于陈某处于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0年9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2020年10月10日,陈某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入矫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执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21年5月8日,鉴于陈某哺乳期即满且刑期未满,雷州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原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21年6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对陈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二)接受检察监督情况

雷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对陈某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依法抄送收监执行建议书。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同时抄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雷州市公安局。

(三)收监执行具体过程

2021年6月18日,雷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执行地派出所民警对接,协助对陈某的收监执行。因疫情防控需要,监所要求入监对象必须72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收监。

2021年6月18日,由执行地派出所押送陈某至雷州市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在第一次核酸检测后,陈某需居家隔离72小时,再进行第二次检测。为确保陈某不脱逃,工作人员通知陈某及其家人一同前往司法所签订《个人承诺书》和《家庭监管保证书》,要求陈某及家属配合执法机关工作,保证其居家隔离期间不擅自离开居所和管辖区域,每日三次与工作人员进行共享实时定位。

2021年6月21日上午八点,执行地派出所带陈某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符合收监条件,当天下午被羁押至雷州市看守所。执行完毕后,雷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向检察院通报了相关收监执行情况。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怀孕或哺乳期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在疫情期间,收监执行既要符合收监条件和程序,也要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在第一次检测和第二次检测的空档期,因陈某已终止矫正,不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对其进行监管,执行地派出所无权对陈某进行先期羁押,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值得探索。本案中,鉴于陈某收监遇到的难题,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司法所、村委会、家庭对其加强监管,建立了多道监管防线,并说服陈某积极配合,最终协助公安机关顺利实施对陈某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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