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对异地法院判决社矫对象王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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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CZZ16387717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女,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麻城市,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被判决时王某尚处于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九个月,交由王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2020年4月23日,王某到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1年1月,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满。考虑到疫情影响、年关将近,如对王某启用异地收监程序,无疑加大了执行难度。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主动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协商,在征求原判法院意见后,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向执行地麻城市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麻城市人民法院根据社矫局提供的材料认定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矫正期满,而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与此同时,社矫局积极联系王某,向王某说明相关事由,嘱咐王某提前安排好家中事宜。起初王某情绪激动,对收监一事存在抵触心理,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安抚,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政策宣讲下,王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收监执行的程序。
2021年3月10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对王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在收到人民法院下达的收监执行决定文书后,麻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积极与麻城市检察院、公安局协调收监执行事宜,经一致商议决定由所在地司法所协助派出所共同完成对王某收监移交工作。
2021年3月11日,在司法所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后,麻城市社矫局顺利将王某送至派出所。随后,由派出所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王某被确定为健康状态。当日下午6时许,3名民警将王某送至黄冈市看守所中,完成收监程序。
【案例注解】
凝聚多方合力,成功完成收监工作。在收押前主动与原判法院联系协商,征求原判法院意见。在交接押犯过程中,麻城市司法局还积极向执行地法院、原判法院进行双向沟通,确保中间环节无疑问,细节不遗漏,最终将王某成功交接至黄冈市看守所收监。
把“严格执法,监管到位”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工作目标,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确保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重点监管,坚决维护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次案例的成功解决,为全市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