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邱某依法解除和终止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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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CZZ16387589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邱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2015年11月16日,邱某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经浙江省南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裁定对邱某准予假释。2018年7月27日邱某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后至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特赦依据及认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犯予以特赦的决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可实行特赦。邱某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7月24日被裁定予以假释。截止到2019年6月29日,邱某假释执行已满假释期的五分之一以上,且没有不得特赦的情况,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邱某予以特赦。
(二)特赦申请情况
1.提请特赦建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犯予以特赦的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向第七师司法局提交了《申请特赦报告》并附上了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七师司法局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特赦建议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材料收集。第七师司法局认真收集邱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假释执行告知书、个人基本信息、缴纳罚金和赔偿票据、社区矫正记录等资料。同时向第七师公安征求意见,对邱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第七师公安及其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分别出具《关于邱某现实表现的情况说明》《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邱某的现实情况调查报告》,来佐证邱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第七师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奎屯垦区检察院检察监督。并积极向新疆生产建设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征求意见,第七师分院出具审查意见书。
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特赦决定的情况。2019年8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罪犯邱某予以特赦。
(三)特赦执行情况
1.特赦具体过程。2019年9月1日,第七师司法局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七师司法局依法解除邱某社区矫正,进行宣告并及向其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第七师司法局在邱某特赦过程中自觉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向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奎屯垦区公安局通报情况。
【案例注解】
(一)特赦的概念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二)特赦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