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CZZ163843003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石某某,男,1982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2020年8月19日,石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10日,石某某至淮安市盱眙县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石某某在本次犯罪前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天津市塘沽支队万桥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0年12月3日下午,受委托的司法所例行电话回访发现接电话者非石某某本人,随即要求微信视频及位置共享,石某某主动交待,人已外出在河北省,手机放在朋友身边。司法所要求石某某立即返回,并找其朋友调查取证。石某某直到12月6日才返回盱眙。鉴于石某某人机分离、不假外出情节严重, 12月7日,受委托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盱眙县司法局批准后给予石某某书面警告一次。同时调整管理等级,由普管变更为严管。
2021年4月14日,工作人员电话抽查时发现石某某定位电话无人接听,于是联系其另外一个手机号码。石某某接听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询问其为何不接定位手机电话以及现人在什么地方,石某某回答含糊不清,工作人员便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社区矫正中心。石某某最终承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12日晚至4月14日,不假外出至浙江省慈溪市处理车辆年检,人在回盱眙路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鉴于石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2021年4月16日,受委托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报盱眙县司法局批准后给予石某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继续列为重点人员。
工作人员在向石某某当面送达第二次《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时,石某某主动交待以下事实:2021年3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盱眙县新扬高速181公里处被淮安市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达54mg/100ml。2021年4月22日,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行政拘留八日,拘留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调查取证
针对石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社区矫正中心按照规定依法调查取证,如两次不假外出谈话笔录、人机分离手机照片、相关证人笔录、检讨书、外出车费订单等证明材料,以及到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谈话笔录等材料。
(三)建议情况
1.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盱眙县司法局经合议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对石某某撤销缓刑建议。2021年5月14日,盱眙县司法局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石某某缓刑建议,并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谈话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2.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盱眙县司法局在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对石某某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与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电话沟通,并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抄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一、撤销(2020)年浙028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中对石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石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四)收监实施情况
1.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
盱眙县司法局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前,为防止石某某脱离监管,将其列为重点人员并配戴电子腕带。2021年6月18日,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当地派出所及时将石某某移送至盱眙县看守所收监执行,并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2.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盱眙县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寄送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后,立即将文书复印一份交给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在收监执行交接时第一时间向盱眙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石某某收监执行情况。
3.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石某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盱眙县第一个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盱眙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要求各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通报,并着重强调法律规定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案例注解】
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规定情形,应及时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避免社区矫正对象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应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作,确保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