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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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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CZZ16369474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2020年4月22日,肖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2020年5月22日肖某某到峡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在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肖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先后采取逃避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不按时报到和提交思想汇报、擅自越界外出活动等手段故意逃避监管,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给予两次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最终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一)违规情形

1.逃避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的情形。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肖某某外出活动屡次故意不随身携带通讯联络手机;不按时缴纳通讯费用,通讯手机号码分别于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停机;2020年12月8日自动入矫报到时登记的通讯联络号码,并且没有提供新的号码。

2.不按时报到和递交思想汇报的情形。自2020年5月22日报到入矫以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的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32篇,但实际上,在受委托的司法所屡次催促下仅递交了9份思想汇报。另外,肖某某作为一类管理对象,分别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在受委托的司法所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超过一周不到指定地点报到。

3.擅自越界外出活动的情形。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肖某某未经外出审批,擅自越界外出至贵州省铜仁市安顺市境内活动,外出期间不随身携带通讯手机,屡次拒接受委托的司法所信息化核查电话,并在峡江县司法局、受委托的司法所屡次催促下,仍未立即返回。2020年7月23日,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给予警告处罚。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肖某某未经外出审批,擅自越界外出至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境内活动,外出期间不随身携带通讯手机。2020年9月29日,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规处置

肖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通过峡江县司法局、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峡江县公安局、受委托司法所屡次对肖某某进行教育无果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了调查取证工作小组,迅速收集证据,于2020年12月23日向峡江县司法局递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及佐证材料。

峡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理后,审核了受委托的司法所递交的全部材料,经讨论研究,认为肖某某违法违规行为属实,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向峡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佐证材料。

峡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肖某某违法违法行为属实、证据充分,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三)收监执行

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峡江县司法局立即与峡江县公安局对接,递交了肖某某原判文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顺利将肖某某收押于峡江县看守所,现肖某某于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案例注解】

肖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肆意妄为、不思悔改,屡次挑衅司法权威,蔑视司法威严的行为,影响恶劣。最终,肖某某自食其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得到了法律严惩。同时,也为仍抱着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刻铭记切勿以身试法,司法威严决不容挑衅的深切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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