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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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CZZ163694753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居住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5月26日因患慢性肾功能损害(Ⅳ期)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6年5月26日起。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于2016年6月2日到遂川县司法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0年8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刘某可能依然有吸食毒品、以贩养吸等违法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充分调查,对刘某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刘某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9月12日,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遂川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2021年4月7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罚五年五个月零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吉安监狱服刑。为了确保将刘某收监执行,遂川县司法局加强与吉安监狱、遂川县公安局、遂川县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疫情期间收监、危重病人收监困难的问题。
2021年5月8日,经多方协调配合,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成功将刘某送吉安监狱收监执行。同日,吉安监狱将刘某送往医院服刑。
【案例注解】
个别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认为自己身患重病,社区矫正机构要对其收监执行将困难重重,因而有恃无恐,在矫期间无视法律法规,甚至重新违法犯罪。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政法各单位的密切配合,成功将其提请收监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很好地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