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解除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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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CZZ163662282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87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宝鸡市陈仓区。2020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明确解矫阶段具体措施
一是回顾矫正过程,强化矫正效果,及时要求并指导张某填写解除矫正申请书、个人总结;二是征求社区意见,考察张某矫正期内在社区生活的表现情况;三是执行地司法所按时鉴定,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解矫后转入安置帮教的具体措施;四是规范制作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取得《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在解矫日发放并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规范组织解矫宣告仪式
此次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所长主持,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社区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其居住厂区相关同事、矫正对象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了仪式。宣告仪式主要议程:首先由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自我鉴定,汇报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学习、工作等矫正改造情况;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其现实表现作出评价;司法所所长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做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并办理解矫手续;司法所所长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正式宣布张某按期解除社区矫正,列为安置帮教对象;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希望他继续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以全新的姿态面对解矫后的生活。社区矫正对象表示一定牢记教训,保持警醒,做合格公民。
(三)取得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体现了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司法所通过对张某依法矫正并规范履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使得张某在解矫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多方面参与的模式增强了社会对特殊人群的帮扶、管控与防范。此外,司法所在张某安置帮教期间继续帮助其学法守法,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本案例突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并转入安置帮教后持续跟踪帮扶。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矫正原则,不断巩固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