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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对开设赌场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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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CZZ163650748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临澧县。2020年7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2020年8月21日,刘某到临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1月25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发现刘某一连两日无手机信息化核查记录,并且多次拨打其电话联系均提示拨打的电话已关机。通过联系其家属得知,刘某因在常德市武陵区参与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社区矫正局随即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进行了沟通联系,及时取得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其因聚众赌博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千元。

2021年2月1日,临澧县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局全体工作人员及受委托司法所人员进行了集体评议,认为刘某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并被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给予警告处罚一次,当即签署了审批意见,制作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并抄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拘留结束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第一时间向其送达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其与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到临澧县社矫局参加警示教育,刘某当面递交了检讨书,如实检讨了所犯的错误。教育结束后,临澧县司法局分管领导还单独与其进行个别谈话和批评教育,希望他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告诫他再犯错就有可能失去矫正机会。

2021年6月下旬,受委托的司法所正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刘某当日没有按规定进行信息化核查,电话联系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与其家属联系均不知去向。经临澧县社矫局与临澧县公安机关联系获知,刘某因吸食冰毒和麻古被临澧县公安局再次行政拘留五日。

(二)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临澧县社矫局建议依法撤销其缓刑,2021年7月6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组织县检察院相关人员、社区矫正局全体人员、受委托司法所所长及执法监督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就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先后两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拟提请撤销缓刑事宜,召开集体评议会。评议组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性质、矫正期间的表现、认罪悔过态度以及人性化关怀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一致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提请撤销缓刑,并同时依法提请逮捕。当即签署了审批意见,出具了《建议撤销缓刑书》和《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7月6日,临澧县社矫局将《建议撤销缓刑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送达临澧县人民法院,并抄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和收监实施情况

2021年7月14日,临澧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将刘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自2022年2月6日止。

(五)收监实施情况

为防止意外发生,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前,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刘某调整为严管级。同时,临澧县社矫局依法向临澧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提请并批准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2021年7月15日,在收到临澧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后,临澧县社矫局第一时间配合当地派出所将其押送至临澧县看守所实施收押。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临澧县社矫局把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本案刘某因赌博、吸毒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刘某案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有效纠正了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是无刑”的错误认识,有力警醒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刘某被收监的事实再一次印证,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监管违反规定,就会身陷囹圄,彻底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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