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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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CZZ163394044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女,199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云梦县,居住地为湖北省安陆市,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李某于2020年7月28日生育一女,系哺乳期的妇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2021年7月26日,安陆市司法局收到了关于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文书材料,考虑到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较短,就未委托李某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监管,而是由局社矫办在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后直接接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1.做好收监前个人谈话。因7月27日李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就要消失,所以在7月26日,办理完李某的入矫手续后,安陆市司法局社矫办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就收监事宜与李某进行了谈话,重点了解了李某的身体状况。其表示身体健康情况尚可,没有再怀孕的情况,家中两个小孩由婆婆照顾,没有什么特殊的困难,已做好收监的心理准备。
2.提请收监执行。7月27日,安陆市司法局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8月9日,孝感市孝南区作出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3.收监执行。8月12日,安陆市司法局向安陆市公安局去函,请求协助将李某收监执行。安陆市公安局将此事交由李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理。后派出所口头表示,因疫情影响,收监工作暂缓执行,等待疫情好转再启动收监程序。在此过程中,安陆市司法局多次与安陆市公安局沟通联系,第一时间了解收监工作进展情况,并告知李某注意个人言行,不要在关键时刻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随时做好收监准备。9月16日,疫情形势好转,安陆市公安局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将李某羁押至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完成收监程序。
【案例注解】
1.维护法律权威。从7月26日接到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文书,到7月27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李某实际的社区矫正期限只有1天时间。虽然时间非常短,但是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部门,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其依法办理接收报到、监督管理和终止矫正的手续,不能因为时间短而在法定程序上打折扣、搞变通,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明析身份责任。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第五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对象交监狱或者看守送收监执行。由此可见,收监执行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只是起配合作用。所以,在李某被原判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其社区矫正即终止,进入收监执行环节,在此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无权也无责对李某继续进行监督管理,在收监决定作出到实际收监执行期间长达一个月的空档期内,只能通过沟通、协调、劝阻的软性工作方式推动收监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注重工作合力。9月初,疫情形势已好转,但公安机关一直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由未启动收监,社区矫正机构将这一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在得知具体情况后,向公安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有力助推了收监工作的顺利开展。
后疫情时代,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主动应变,积极求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平稳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