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对非法制造枪支罪社区矫正对象卿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JCZZ16337751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卿某,男,199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18年6月8日,卿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2018年6月12日,卿某到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卿某在重新犯罪之前,能够做到每日按时进行APP签到,每月按时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主动接受个别谈话教育,认真汇报其个人生活、工作、交友、思想和教育等情况,接受社区矫正态度较为积极,整体表现较好。

令人惋惜的是,在即将期满解除社区矫正时,卿某却在思想上放松了自我约束。2020年10月19日,卿某主动到执行地司法所汇报其涉嫌酒驾的情况:2020年10月14日下午17时许,卿某下班后按照老板罗某安排在某镇聚餐,其间喝了7至8瓶啤酒,直到晚上19时许结束。卿某因为意识较清醒,就抱着侥幸心理,打算先在车内小憩,待交警下班后再开车回城区住处。晚上22时许,卿某驾驶汽车出发,途中因下雨路面湿滑且车速过快,致使汽车陷入路边排水沟,无法继续行驶。周围群众报警后,交警赶往现场,对卿某进行酒精测试和抽血化验。经鉴定,卿某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4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卿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执行地司法所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荣昌区司法局。荣昌区司法局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向原判法院报送《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卿某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该院对卿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卿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与该院对卿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

2021年3月2日,卿某被执行逮捕,送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羁押,社区矫正终止。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本案例中,卿某一开始端正矫正态度、自觉遵守规定、积极服从管理,本来可以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但是,卿某却没能做到善始善终,在临近社区矫正期满解除时放松了自我约束,导致一切努力前功尽弃!

这充分说明了做任何事情都要不忘初心,也提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务必时刻警醒社区矫正对象万万不可怀有侥幸心理。社区矫正机构一定要充分利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机会,带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深刻剖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案例,彻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懈怠的问题,时刻督促他们慎终如始地走好社区矫正每一步,进而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