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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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CZZ16309098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2020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2020年8月18日,王某到本溪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及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作出个人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教育管理,每次外出均及时请假并汇报情况,未出现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2021年8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某进行解矫前教育谈话,并让其作出个人小结,王某在小结中重点回顾了矫正历程,谈到了社区矫正给自己思想、行为带来的变化,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增强法治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出具书面鉴定
司法所根据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了书面鉴定意见,制作《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同时提前做好安置帮教衔接,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将王某纳入一般帮教对象,在其解矫后继续进行帮困扶助,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组织解矫宣告
司法所对王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王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司法所所长主持宣告,并宣读了对王某的期满鉴定意见,宣布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四)办理解矫手续
解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向王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寄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等部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五十四条规定:“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本案例中,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王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不良影响,完全能够适应并融入社会,对王某的矫正应该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案例。
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教的同时,更需要周围的人们关心他们、理解他们、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王某的矫正工作由司法所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在充分了解王某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以保证矫正效果,考虑到王某的特殊心理,重点加强思想教育,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接纳他、尊重他,对其少讲空话、套话,让其从内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活动变化情况,从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切实达到矫正目的及效果。经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在多方的支持配合和矫正对象自身的努力下,王某深深地后悔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行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过错。如今,王某已期满解除社区矫正,他也衷心感谢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教育和帮助,表示要继续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处处起带头作用,认真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同时表示,如有需要,一定会现身说法,帮助其他误入歧途的矫正对象脱胎换骨,改过自新,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