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提请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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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CZZ162875092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72年9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居住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报到后,由玉溪市江川区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于2020年12月11日擅自外出到昆明市活动,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李某必须返回江川区接受社区矫正,并向李某发出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尽快返回江川接受社区矫正,办理相关手续,李某并未回应。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在微信管理群里向李某发出了《脱管法律后果告知书》,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后果,但李某仍拒绝返回。
(二)调查取证情况
李某外出脱管后,2020年12月24日,江川区社区司法局给予李某警告一次。因李某的父母已去世,李某的兄弟几人互不往来,不能送达李某本人和亲属。根据入矫时签订的《社区矫正须知》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警告决定书》在微信管理群公示,并电话、微信通知李某查看。
经工作人员多次教育督促,李某仍不改正,未返回江川区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月5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给予李某第二次警告,并将《警告决定书》在微信管理群里公示,并通过电话、微信告知李某查看。
2021年1月7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玉溪市江川区李某住所走访,经向村委会书记、李某的二嫂、二哥询问得知李某弟兄几人多年未联系过,如今也不知道李某的去向,无法取得联系。
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14日,李某被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两次警告后仍不返回江川接受社区矫正,并且其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三)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电话汇报记录、走访情况记录、派出所查询证明、脱管情况汇报等证据证实。
2021年1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依法提请建议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同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出《逮捕建议书》。
2021年2月9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定书,撤销刑事判决书“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对李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3月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移送疫情防控隔离点进行隔离,隔离期满,由玉溪市公安局分局办理收监执行手续。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收押过程进行了法律监督,确保李某收监执行程序合法。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21年3月,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将李某因脱管被收监执行的案例在当月集中教育会上进行通报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能以身试法,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笫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目无法纪,不服从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造成脱管,经社区矫正机构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最终抓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