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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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CZZ162849600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2020年7月31日,刘某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刘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自我约束不严,父母经常外出打工,家庭方面监管方面较为薄弱。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在矫正期间,于2020年8月3日,无故不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拨打刘某电话已欠费,到刘某家里进行查看情况,未发现刘某本人。通过其母亲了解到,刘某现在可能在定安县打工。随后刘某母亲给刘某缴费后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知刘某违反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后果。刘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想回来接受社区矫正。
(二)联合、发动多方力量寻找刘某情况
2020年8月7日至8月13日,昌江县司法局联合村委会干部、刘某亲戚朋友多方力量寻找刘某,均未联系到刘某本人。于2020年8月18日,昌江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关于协助追查刘某的函》至昌江县公安局,提请昌江县公安局协助追查刘某。
(三)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昌江县司法局认为,刘某拒绝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及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行为,属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符合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2020年9月14日,昌江县司法局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抄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和昌江县公安局。
昌江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积极配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详细查阅了有关案卷,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证据材料充分,事实清楚,昌江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合法。
2020年9月30日,昌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刘某的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决拘役二个月。
(四)收监执行情况
昌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后,在昌江县公安局的协助追查下,2021年5月1日昌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定安县将刘某抓获。并于2021年5月2日送往昌江看守所。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通报刘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同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为通过此次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的讲述违反社区矫正将面临的处罚及重新犯罪情况下的严重后果,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现有的非监禁刑罚的改造方式,严肃看待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积极参与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罪责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在监管场所外进行教育、感化,以“矫正”其罪行、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机构作为负有监管义务责任的部门应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脱离监管的行为,并且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解下仍不知悔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等待他的终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