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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程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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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2728387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程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0年5月,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2020年6月16日,程某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6月19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程某入矫后,认罪悔罪意识差,多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在第一个考核周期(3个月),共13次不按规定电话报告、5次不当面报告、5次不提交书面思想汇报、2次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2次不参加公益劳动、未按要求完成远程教育学习学时,累计被扣15分。为加强对程某的矫正教育,促使其改过自新,2020年9月22日,受委托的司法所经评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香洲区司法局批准后给予程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决定从10月15日起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将其列为重点管理。

程某受到警告处罚后,没有任何悔改,在监管期间仍不按要求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不按要求完成远程教育学习学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等。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子定位装置发现,2020年11月25日,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外出广东省揭阳市,11月27日才返回;2020年12月9日,程某未经批准又外出广东省中山市,当日返回。鉴于程某违规情节严重,2020年12月1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香洲区司法局批准后给予了程某第二次书面警告,继续将其列为重点管理。

在给予程某第二次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约谈了程某的妻子和儿子,要求他们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动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程某的监管教育工作,并告知程某,如果再有违规情形,将提请法院对其收监执行。尽管如此,程某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拒不服从监管。2020年12月29日10点17分至2021年1月3日1点21分,程某无故将定位手环关机达111小时4分钟,致使司法所无法了解掌握其行踪情况;2021年1月5日14点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定位信息时,发现程某于当日13点33分擅自离开了珠海市,便电话联系程某,要求其立即返回珠海市,遭到程某拒绝,通过核查定位信息,显示程某外出至揭阳市惠来县,直至1月9日14时53分才返回珠海,违规外出达97小时20分钟。

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经研究后,决定依法提请法院对程某撤销缓刑。2021年1月27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给香洲区司法局。香洲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后,同意提请法院对程某撤销缓刑,并于1月29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因程某有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和违规关闭电子定位装置等行为,可能逃跑,具有应予逮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洲区司法局在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同时,还提请法院决定对程某予以逮捕。2021年1月31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在司法所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程某逮捕并押送至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021年2月9日,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程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程某在接受矫正管理期间,认罪悔罪意识极差,多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最终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某依法被提请撤销缓刑的案例,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有效纠正了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是无刑”的错误认识,警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一定要严格遵规守纪,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若有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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