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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同时提请逮捕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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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JCZZ162556655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97年9月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2019年3月26日,王某到济阳区司法局报到;2019年3月28日,被执行地司法所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情况

1.发现、认定情况。2020年7月17日,执行地司法所利用信息化核查手段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轨迹时,发现王某定位手机关机,遂通过矫正小组成员手机、微信等多种方式与王某联系,未果。

2.调查取证情况。7月18日起,济阳区司法局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王某进行查找。期间,王某父亲怀疑王某因欠赌债外逃失联。7月23日,济阳区司法局致函济阳区公安分局请求协助查找。8月12日,济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到王某父母承包的农场查找时偶遇王某,遂将其带回济阳区司法局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供称,疫情期间因参与手机赌博游戏输了200余万元,此次失联是为躲债,承认因思想上不够重视社区矫正,在7月18日至8月12日期间,无正当理由脱离社区矫正监督管理26天。8月13日,济阳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济阳区公安分局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9月23日,济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拘留16天并处罚款1800元”的决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10月9日。

二、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提请逮捕情况

1.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提请逮捕。9月28日,因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网络赌博,且脱离监管26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且情节严重,济阳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研究决定“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撤销缓刑”。鉴于王某无法面对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外债,且王某年轻力壮、学过几年武术,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具有逃跑的可能,甚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济阳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在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2.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9月29日,济阳区司法局向济阳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在提请撤销王某缓刑的过程中主动接受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机构了解了情况。

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10月23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具有赌博行为且脱离监管26天,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三、收监执行情况

1.逮捕收监具体过程。9月30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逮捕王某,并将逮捕决定书送达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济阳区公安分局在10月9日王某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将王某逮捕羁押于济阳看守所。10月29日,济阳区人民法院将生效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济阳区公安分局,济阳区公安分局遂将王某押送某监狱服刑。

2.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10月29日,济阳区人民法院将刑事裁定书副本送达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济阳区司法局将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管、参与网络赌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通报辖区司法所,作为一个警示教育案例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很好的警示效果。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遵守法律,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真改造自己。

【案例注解】

此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以后,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第一例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也是济南市社区矫正工作中第一例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提请逮捕的案例,具有典型性。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同时提请逮捕,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情形的发生,保证了撤销缓刑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失联后,社区矫正机构在依法查找王某的过程中,发现了王某参与网络赌博的线索,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对王某的赌博、脱管行为依法给予了相应治安处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的缓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听取了王某的陈述,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对王某被变更刑事执行案件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整个工作过程一环扣一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支持,是济南市法检公司“四方联动”严格执法司法的又一典型案例。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分工负责又加强衔接配合才能更好、更及时完成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中,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仅有效维护了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也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的作用。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外出审批、信息化核查等制度,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二是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提请给予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给予训诫、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逃避收监执行等不良情形发生。三是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生活、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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