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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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CZZ162504633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女,1998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嘉禾县。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2019年11月4日,李某某到嘉禾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李某某的父母长期在广东务工,平时主要由其爷爷看管,但其独自居住,在矫正期间一直无业,经常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给予第一次警告处罚情况
2020年2月12日,李某某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离开嘉禾县。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后,立即通知李某某返回,并对其严厉地批评教育。当时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时期,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非特殊情况严禁外出。因此,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请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嘉禾县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下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将其管理级别由普管级调整为严管级。
(二)给予第二次警告处罚情况
2020年3月28日、29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发现李某某连续两天无故未使用在矫通APP签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与李某某进行联系,均无回复。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通过联系其家属、村干部及朋友进行查找,也无法掌握其行踪。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将此情况向嘉禾县司法局汇报,该局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到李某某已于3月27日乘坐高铁擅自外出至长沙市、娄底市。4月3日,嘉禾县司法局根据受委托的司法所的申请对李某某下达了第二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该《警告决定书》由李某某的监管责任人签收,其所在村村干部在场签字,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李某某于4月5日返回嘉禾县,嘉禾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李某某写下《检讨保证书》,保证今后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会再出现违反规定不假外出的行为。 为加强监管,在训诫谈话后,经批准后为其佩戴了电子定位腕带。
(三)给予第三次警告处罚情况
2020年7月16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实地走访中,无法与李某某取得联系,之后采取了多种方式联络查找均无果。7月23日,嘉禾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查找,其购买了7月13日郴州至娄底的高铁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嘉禾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某某下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该《警告决定书》由其监管责任人签收,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同时责令其在7月25日前返回嘉禾县。7月25日,李某某微信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我明天回去啦”。但直到7月28日,其仍未到司法所报到,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法掌握其行踪。当天,嘉禾县司法局联合嘉禾县公安局远赴娄底市查找李某某的行踪,通过娄底市公安局协助查找,在该市某麻将馆找到李某某,并于当晚将李某某带回嘉禾县。
(四)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7月29日,嘉禾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嘉禾县公安局提请给予李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嘉禾县公安局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五)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监管,多次不假外出且切断所有联系方式,并私自拆卸腕带,逃避监管,经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嘉禾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启动撤销缓刑程序,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请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2020年8月6日,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李某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2020年8月9日,嘉禾县司法局协助嘉禾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实施了收监。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三次未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李某某在被警告处罚后,仍未充分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严重性,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对李某某的收监执行,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敲响了“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接受矫正,法律权威不容侵犯”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