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海南省文昌市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依法提请撤销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SJJCZZ161775785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文昌市。2018年9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0月26日,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在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2020年11月9日,许某某到文昌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期间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1年1月11日,因许某某在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态度恶劣,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管,并言语辱骂工作人员,且无故不参加受委托的司法所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和2021年1月8日组织的个人教育谈话,故意拖延上交2篇思想汇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被文昌市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出于帮助其转变思想,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更好的融入社会的目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监狱戒毒选派民警多次对其开展个别教育,但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仍未能正确认识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多次言语辱骂顶撞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监狱戒毒选派干警,故意不按规定上交每月思想汇报和拒绝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多次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屡次挑衅国家刑事执行权威,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已经不具备继续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文昌市司法局积极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并随附证据材料。2021年2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建议撤销许某某假释的听证会,许某某和文昌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听证。2021年2月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许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021年2月7日,文昌市司法局向文昌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实施对许某某收监执行。2021年2月10日,文昌市司法局向许某某及其家属送达撤销假释裁定,协助执行地派出所将其逮捕并执行收押,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案例注解】

文昌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许某某依法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最终被法院采纳建议撤销了许某某的假释裁定,但是纵观整个撤销假释过程,出现诸多重点、难点。第一,撤销假释证据材料收集较为困难,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管教的行为表现仅仅依靠社区矫正档案材料的体现是不够的,还需依靠摄像、照片等载体来证明,这就需要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细致和耐心;第二,撤销假释的程序严谨,要主动作为,积极与多个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才能确保衔接到位,顺利完成从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到收监的整个流程。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