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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对超期未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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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CZZ161733125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女,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仁寿县(户籍地与居住地非同一乡镇或街道)。2021年1月6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即2021年1月26日前,到仁寿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于1月19日收到眉山市东坡区法院移送的关于李某缓刑相关法律文书后,即按照文书所载联系方式联系本人,通知其办理报到手续的时间及应提前准备的相应证件材料,但该手机号码已停机。这种情况引起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高度警觉,立即将该情况告知决定机关,希望获得李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同时安排户籍地与居住地司法所联合派出所、村(居)委会、网格员按照户籍与住址分别进行摸排,找寻该人员。
     经调查,李某原来非本地户籍,2016年左右因结婚迁至现在的户籍地,目前已经离婚且离开户籍地两年多;李某所提供居住地,经司法所、网格员、物业联合走访,未找到与其姓名、特征符合的居住人员;派出所通过信息核查,未找到该人员在本地的居住痕迹,无法进行有效查找。据此,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认为李某可能刻意躲避监管,谎报居住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司法所一直未停止对李某的寻找,于2021年2月5日、2月22日再次到户籍地与居住地对村(居)委会干部、群众开展走访调查,均反馈仍无法与李某联系或表示从未见过、听闻此人。
    截至2021年2月25日,李某超期未报到已超过一个月,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完成证据材料组卷并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相应文书同时抄送仁寿县检察院。3月4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李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本案中,李某不按规定时间到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超过一个月,期间经多方查找也无法联系其本人,存在刻意躲避监管的可能。仁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向决定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决定机关依法裁定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罪犯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本案中李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通过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能防止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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