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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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CZZ161640280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于2015年起在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因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疾病”,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李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外省市保外就医罪犯转入我市服刑管理函》,委托天津市津西监狱管理李某某的罪犯档案。李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到蓟州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其进行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但因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复发,病情恶化,正在蓟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李某某身体实际情况,并按照《社区矫正法》四十四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居住地居委会主任、李某某的哥哥,来到李某某住院的病房,公开进行解矫宣告。宣告事项包括:1.宣告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的表现情况以及鉴定意见;2.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李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对自己的教育和帮助表示感谢,并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办理解矫手续情况
考虑李某某住院治疗,蓟州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于解矫日当天上门办理解矫手续,并为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蓟州区司法局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以及接受委托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的天津市津西监狱进行书面通知,并邮寄李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
(三)办理刑满释放手续情况
2020年11月16日,因为李某某住院治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提前和天津市津西监狱负责刑满释放业务的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联系,说明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疗情况,商议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事宜,并征得监狱方和李某某本人同意,决定由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保人李某某的哥哥代理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哥哥准备好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和李某某关系证明、身份证、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委托书、解矫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2020年11月21日,为李某某办理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后,李某某的哥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天津市津西监狱代理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办完后于当天到属地司法所报到,纳入安置帮教管理。
【案例注解】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的刑期届满的,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形,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为外省市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接给执行地所在监狱,并委托刑期届满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从本案例中可以有以下借鉴:
1.在刑期届满前期,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提前与监狱方沟通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的注意事项、所需材料等事宜,及早介入,确保解矫手续和刑满释放手续按法律程序顺利进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多是保外就医,病情严重复杂,刑期届满时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其具保人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和刑满释放相关手续,本案例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情形提供了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