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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依法解除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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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CZZ161544976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2020年3月,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2020年4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到滦平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依法解除矫正事由

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各项规定,表现良好,2020年10月27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矫正。

(二)依法解除矫正的程序

1.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对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作出个人总结。

2.执行地司法所详细查阅曹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工作档案,对曹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3.滦平县社区矫正机构制作《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由司法所向曹某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滦平县人民法院,抄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和滦平县公安局。

4.2020年10月27日,司法所组织曹某某的家属、村委会干部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在滦平县社区矫正中心对曹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共有以下内容: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做矫正期间的个人总结汇报;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情况,并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的鉴定意见;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曹某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四是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签字按手印;五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规范解除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环节,对确认和巩固社区矫正成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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