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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司法局对寻衅滋事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终止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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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1422508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执行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020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2020年11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司法局接收到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李某缓刑的有关法律文书。2020年11月18日,李某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司法局进行报到登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李某入矫后,惠州市大亚湾司法局及时将其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情况等材料一并送达惠州市大亚湾区检察院。2020年11月26日,大亚湾区检察院反馈李某因2020年7月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大亚湾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案子尚未终结,现在提起公诉阶段。收到大亚湾区检察院反馈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通知李某当面报到并具体说明情况,李某借口狡辩称在宣告缓刑前还涉嫌危险驾驶,现在在取保候审阶段,自己错误的认为可以不被提起公诉,因此没有向我局反映该情况。发现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大亚湾司法局及时与大亚湾检察院、大亚湾法院沟通协调。

2020年12月17日,大亚湾法院对李某作出判决,对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对李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危险驾驶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2月28日,大亚湾法院向司法局局送达了李某刑事判决法律文书。

2021年1月5日,根据法院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被告人李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大亚湾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终止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前还有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之规定,大亚湾法院对李某作出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大亚湾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之规定,对李某终止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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