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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姚某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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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CZZ161233224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1960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无锡市梁溪区。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人民币八万元。因患胃癌(非临床治愈期),2019年9月4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9年9月5日,姚某某在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入矫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病情诊断及复核情况 

入矫后,姚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在无锡市某医院实施了胃癌根治术,2019年10月17日术后出院,之后姚某某能按规定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材料。2020年8月底,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即将满十二个月,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试行)》的规定,司法所提请梁溪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20年11月5日,梁溪区司法局委托无锡市某医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姚某某进行病情诊断,该院指派了两名相关专业主任医师参与了姚某某病情诊断,病情诊断过程中梁溪区司法局指派梁溪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场负责协调监督,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科派员参与。通过诊断,无锡市某医院临床医学专家医学诊断结论意见为姚某某的胃癌根治术后一年,临床稳定,暂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2020年11月5日,姚某某病情诊断复核小组在无锡市某医院组织召开了复核会,该院两名主任医师均认为姚某某的胃癌根治术后一年,临床稳定,暂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复核小组其他成员结合人民医院临床医学专家医学诊断结论意见,均一致认为姚某某癌症临床稳定,暂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建议提请收监执行。 

(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20年11月20日,执行地司法所经合议提出申报意见,梁溪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原决定机关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姚某某收监执行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提请姚某某收监执行过程中,梁溪区司法局将姚某某的身体状况、病情复查等情况向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科进行了汇报和备案,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情况 

2020年12月7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对姚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并下发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姚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句容监狱将罪犯姚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四)收监实施情况 

梁溪区司法局在收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积极与监狱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医院联系,做好收监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与收监执行两不误。2020年12月11日,监狱民警、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一同在执行地司法所对姚某某实施收监。为确保姚某某顺利收监,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民警共同做好姚某某的思想工作,并讲明根据五部委《监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其目前的状态已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并由监狱将其收监,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回到监狱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监狱民警向其出示了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通过思想教育,姚某某表示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会配合收监工作。当日,姚某某经医院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后被收监执行。 

(五)终止社区矫正情况 

姚某某被收监执行后,司法所和梁溪区司法局通过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完成终止矫正(收监)流程,司法所将工作档案送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由中心将工作档案与执行档案合并装档。

【案例注解】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和梁溪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刑期未满,依法提请并顺利收监执行,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及时启动收监程序,依法收监执行,以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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