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终止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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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CZZ161233103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男,196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19年10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8月25日因患重大疾病胰腺癌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2020年8月27日,由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移交执行地司法所,因吴某身体情况,直接在本地医院完成移交手续,司法所予以接收。2020年9月18日吴某因胰腺癌去世。
吴某已离开户籍地十多年,有一儿子常年在外,有一哥哥在本地,但长期不联系,此外无其他亲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在了解吴某实际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其在外的儿子,了解他是否有意愿和能力承担对父亲的监管责任,但其儿子常年在外,与吴某感情较淡,先后三次拒绝到本地参与调查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天伦、道德、法理等层面多次与吴某儿子进行沟通,在坚持不懈的劝说下,吴某儿子从石家庄回到本地参加调查评估,保证承担监护责任,承诺会随时关注吴某的情况,在医院做好长期陪护,协助吴某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定期电话汇报,并按时向司法所做好反馈,若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在调查评估中,因吴某常年在外,所在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因管理困难表达配合监管方面的顾虑,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人文关怀和管理条件方面耐心开导,得知吴某住宅年久失修,停水停电,村委会主动帮助其接通水电,完善了吴某监督人在本地居住保障。
8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在医疗机构等候吴某从北京返乡,在病房中对其完成了入矫手续。因吴某社区矫正期间一直住院,如对其实施手机定位,无明显行动轨迹,收效甚微,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与吴某微信视频,要求其口头汇报当天情况,同时要求其儿子每天在微信群进行情况反馈,实施监督。司法所每周至医院了解吴某情况,对其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个别教育,强调矫正规定此外,司法所与吴某户籍所在村沟通协调,村委会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暂予监外执行会对吴某的病情心情有所帮助,两名村干部加入矫正小组,定期打电话询问吴某的情况,并到医院走访,提供帮教。2020年9月18日在得知吴某去世的消息后,司法所上报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并按照矫正规定对吴某终止矫正,填写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五十一条,执行地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吴某依法接收、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终止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