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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董某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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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CZZ161172686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2018年3月15日,董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5月2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的审核意见认为,董某某患有直肠癌术后、2型糖尿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董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拟决定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8年5月24日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2018年5月24日,董某某到铜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0年9月15日,徐州市司法局依法提级组织职务犯罪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体检。2020年9月24日,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会议室就董某某病情进行了专家会诊。经诊断复核,董某某无复发转移迹象,已达到临床治愈缓解阶段,目前不需要特殊治疗,建议定期随访复查;2型糖尿病可常规药物控制,建议定期复查血糖。董某某现在的病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私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14条之规定,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医学条件,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不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向董某某下达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告知书》,执行地司法所向区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签署制作相关意见与材料,于2020年10月16日送达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董某某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等法律规定。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坚持做到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逐人见面,了解改造表现、疾病治疗现状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抓好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建档、重新体检、案卷审查、线索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梳理自查,分析存在问题,逐条研究整改。与检察机关联合检查,发现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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