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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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CZZ161172643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2020年6月18日,周某某到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报到,由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0年10月29日,执行地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正在接受处理。2020年11月26日,周某某被海安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11月27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到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周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20年11月30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根据执行地司法所的申报,经合议、法制审核后,依法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周某某撤销原判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五)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20年12月8日,周某某行政拘留执行期满,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联合海安市公安局将其从海安市拘留所带出,在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身体检查后,于同日将周某某送交海安市看守所执行。
(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办理建议撤销周某某缓刑案件中,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主动接受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抄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收监过程中,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了收监执行情况。
(七)办理矫正终止情况
2020年12月8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制作《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抄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安市公安局。同时,通过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完成社区矫正终止流程。
(八)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将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入矫宣告、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案例点评:为确保本案的顺利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在发现周某某实施违法行为后,及时加强教育和管理,打好“预防针”,筑牢“防控墙”;积极协调法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门,在其行政拘留执行期满当天完成裁定、收监等执法活动,实现无缝衔接,有效防止脱逃现象的发生。同时,全程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确保案件公正客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