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CZZ16117261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20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2020年5月15日,周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日常表现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周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因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教育学习、不按要求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无故不参加集公益劳动,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情节较重,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报县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给予周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教育谈话,促使其端正矫正态度。
二、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3月18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讯联络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周某迟迟未接电话,随即联系其监督人也即其母亲陆某。陆某称3月17日凌晨周某无故砸下路边的汽车若干辆,被如东县公安局交警查获,正在接受调查。如东县社区矫正机构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委托司法所对周某的情况进行核查。工作人员经过实地走访家庭并向交警部门查询核实后确认,周某因寻衅滋事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在确认了公安部门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反馈给县社区矫正机构,县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周某执行终止社区矫正。
三、履行终止社区矫正相关手续
司法所经研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依法提请法院对周某撤销缓刑。2021年5月11日,司法所填报《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给县社区矫正机构。经县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同意提请法院对周某撤销缓刑,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报送县法院,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周某依法审查后,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周某逮捕并押送至如东看守所。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本案中,周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最终一纸裁定让其认清身份,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对于该类不服管社区矫正对象,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教育监管力度,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事实,对于符合撤销缓刑规定情形的需及时调查取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协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社区矫正终止,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