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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对高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上门办理社区矫正解除手续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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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CZZ16115449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4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1年1月8日是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期满解矫的日子,考虑到该社区矫正对象为独居老人,已达78岁高龄且行动不便,早在2020年12月,执行地司法所便向县司法局汇报了此情况,希望对王某的期满解矫手续能够简化办理。

山阳县司法局对王某矫正期间的表现分析研判后,认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态度端正,能够认真遵守司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但因其文化程度为文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在期满解除前一个月向执行地司法所作出个人总结,王某无法独立完成。 

经过多重考虑,山阳县司法局决定对王某的社区矫正解除手续进行特事特办,由社区矫正股联合执行地司法所亲自上门进行办理。一是在期满解矫前一个月,由司法所干部亲自上门以王某口述、司法员代笔的方式帮助其书写个人总结;二是在解矫当天由县区司法局干部、司法所干部及村委会干部共同上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除宣告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三是在解矫后要将该矫正对象相关情况与安置帮教机构有效衔接,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而此案例中,山阳县司法局对高龄解矫对象上门办理解矫手续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同时能够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外界的温暖,顺利回归社会,是山阳县司法行政机关体现执法监督人性化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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