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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对暂予监外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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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CZZ161059091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申某某,女,1981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申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因申某某怀孕,不宜对其收监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2019年5月5日,申某某在房山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后至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申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期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发现其哺乳期将于2020年5月7日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鉴于案件受害人关注度高和疫情期间收监的新要求,房山区司法局未雨绸缪靠前谋划,提前一个月启动收监准备工作,多次联系区看守所了解疫情期间收监程序,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研究制定收监预案,指导司法所通过开展前期走访收集矫正对象情况的方式,多方搜集证据制作收监文书材料,并联系法院探讨收监提请事宜。房山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向原判法院提供了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将申某某收监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将罪犯申某某收监执行。房山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收监决定书同时抄送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和房山区公安分局。

5月8日收监当日,在区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协调区疾控、区看守所、体检中心、区公安分局刑侦中心、属地公安派出所等多个部门联动,于晚上8时许成功将罪犯申某某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申某某收监执行的时期比较特殊,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由于房山区司法局前期扎实有效的工作,12个小时的抓捕、押运、体检、核酸检测、送达文书、收监移送等过程,公检法司和医院疾控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收监工作才得以顺利执行。

一、做通思想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

申某某,现有子女3名,分别为9岁、3岁、1岁,因其案发后与丈夫产生矛盾,二人在矫正期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其独自抚养3个孩子。起初,申某某丈夫明确表示不再管她和孩子,申某某表示孩子无人照顾,一再恳求能不能不收监。了解到情况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多次找到夫妻二人,明确法律规定不是儿戏,其丈夫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必须承担起申某某服刑期间的家庭重任。在多次劝说下,二人终于达成一致,由申某某丈夫抚养孩子。在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帮助和教育下,申某某表示服从收监决定。

二、面对疫情,多方协调、破解收监难题

由于仍处在疫情期间,看守所的收监程序空前复杂。房山区司法局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提前召集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司法所研究收监工作,制定收监预案。还按照看守所的要求提前带申某某进行核酸检测、拍CT扫描、心电图等身体检查,并提前购置了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做到了准备充分。

即便提前谋划准备,在收监过程中仍有突发情况,即看守所收监程序改变,驻所医院只接受当天做的核酸检测及身体检查,但是核酸检测要等待结果需要至少6个小时,期间如何看押又出现问题。司法局立刻协调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多方协调,公安机关办案中心才同意临时收押申某某。临时收押后看守所体检中心发现其心电图检测有心梗迹象,要求补充做心脏彩超,如果大面积心梗仍然无法收监。工作人员再次带领申某某到医院做彩超。直到晚上7点,所有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才开始正式收监。

从早晨8点到晚上8点,工作人员连续奋战12个小时;从提请收监到收监完成,房山区司法局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处置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成功完成对申某某的收监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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