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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对缓刑期满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解除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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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CZZ161733072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2020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2020年11月24日,张某到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准备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矫正期限即将届满,未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作出个人总结,于2021年1月23日到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参加解矫宣告。

2021年1月10日,张某通过电话向工作人员汇报,由于近期其妻子带孩子回娘家探亲,自己双目受伤,视力急剧下降,一人无法前往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参加宣告。司法所了解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汇报情况。安泽县司法局积极发挥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用,与县检察院、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决定为张某在家中举行一场“特殊”的解矫宣告仪式。

(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21年1月23日,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人民检察院、辖区派出所、执行地司法所、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来到张某家中,对张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共四项议程。第一项,由司法所所长宣布参加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的人员。第二项,张某汇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思想、学习、生活以及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等情况。第三项,司法所所长对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张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第四项,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宣读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落实解除社区矫正谈话情况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所长与张某进行了谈话,希望其以后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筑牢抵制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同时也要放下思想包袱,保重身体,好好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张某表示自己一定会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严守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并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辛苦付出,帮助自己渡过了难关,让自己“重获新生”。

(四)解除矫正相关文书送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制作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向张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制作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并送达安泽县人民法院,抄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和安泽县公安局。

(五)解除社区矫正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张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张某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将张某档案信息转入安置帮教系统,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村委会对其进行精准帮扶,保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衔接。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44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对缓刑考验期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环。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身体特殊情况,在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对其进行解除矫正宣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刚柔相济治理原则,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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