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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解除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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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CZZ164212677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女,196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萝北县。2019年12月,因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宝泉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李某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20年1月4日,李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李某入矫时已经56周岁,属于年龄偏大的社区矫正对象,且长期高血压。入矫之初,心理压力较大,情绪低落,经常到医院进行降压治疗。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利用集中教育、家庭走访、公益活动等机会与其谈心谈话,疏通其思想情绪;在平时教育学习中除学习法律法规,还专门组织其学习人民法院禁止令等相关内容。李某的思想逐渐有了一些转变,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主动参加一些公益活动。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能够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解除矫正前一个月,李某对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及执行禁止令情况作出个人总结,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表示感谢,承诺在以后生活中一定做一名守法公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配合。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李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其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时,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发放了由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将李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知宝泉岭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宝泉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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