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依法提请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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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CZZ164920733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男,1976年4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2020年4月2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七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20年5月7日,谢某某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同日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活动,态度端正,未受到训诫及以上处罚,表现较好。
(二)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重大立功情形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在抗御2020年“8·18”岷江流域某段特大洪灾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一是在洪水侵袭某镇之际,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动员群众转移,用自用船只无偿将530余名遇险群众及物资转移到安全地带;二是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洪水中排除障碍物,确保将船上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三是在整个抗洪抢险工作中,舍小家为大家,眼见洪水即将冲毁自家房屋,仍然义无反顾地带着妻子积极帮助转移受灾群众和物资,其房屋也在此次洪灾中被洪水冲毁。洪水退去后,又与妻子继续投入到清淤和物资运输等工作中,来回接送人员20余趟。其抗洪救灾故事分别被叙州传媒网、宜宾日报以《用“生命之舟”守护群众安全》和《舍小家顾大家一心想着去救人》为题相继报道,被称为抗洪救灾一线的“平民英雄”“英雄船长”。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立功情形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9月,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专人与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核实,通过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有关人员、村委会干部、群众,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到区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调取文件、统计数据,多渠道、多途径搜集证据材料,形成重大立功卷宗,并制作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立功审核表。2021年4月13日,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重大立功审核表及证据材料组卷后层报市、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认定。
(四)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立功情形层报审核认定情况
2021年5月27日,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经四川省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研究,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在抗御2020年“8·18”岷江流域某段特大洪灾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拟提出减刑建议公示情况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就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拟提请减刑事宜在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场所(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中心、受委托的司法所)同步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且在规定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提出异议。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情况
2021年6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予以减刑,并附带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审核表、拟减刑公示结果报告及公示图片、矫正小组讨论记录、社区矫正机构集体研究记录、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凭证、重大立功卷宗等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情况
2021年11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八)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
2021年6月21日,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法提请减刑建议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抄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2021年9月9日,宜宾市司法局将依法提请减刑建议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抄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
(九)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21年12月6日,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装订成册归档。
【案例注解】
本案中,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在抗御2020年“8·18”岷江流域某段特大洪灾抢险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进行调查核实并层报审核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实践样本,对提升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正面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