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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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CZZ16552766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因盗窃罪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2020年5月13日,李某某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差,电话汇报不及时,集中教育时有迟到,在工作人员监督提醒下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2020年11月20日上午,李某某未能参加受委托的司法所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李某某询问原因,李某某声称自己轿车借给朋友驾驶,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自己前往处理。对此,工作人员让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到司法所当面说明情况(11月21日、11月22日为法定休息日)。随后,工作人员立刻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对其进行信息化核查,未发现其越界及人机分离情况。2020年11月23日,李某某来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与其交谈,向其了解情况,李某某依然对工作人员声称自己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驾驶并发生车祸。2020年11月23日至25日,李某某监管、教育正常。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在被拘留前,李某某拨打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向工作人员汇报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事实。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上报李某某违法违规并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事实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经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与淮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核实得知,2020年11月22日3时0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被淮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2020年11月26日,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26日到2020年12月6日。
2020年12月7日,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通知已拘留期满的李某某于12月9日下午2:00,至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个别谈话。12月9日下午,李某某无故迟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其予以训诫。监狱挂职民警对其违法违规及无故迟到行为进行教育并制作谈话笔录,李某某签字确认,无异议。
2020年12月10日,受委托的司法所鉴于李某某日常表现和隐瞒违法违规事实情况电话通知李某某于12月11日上午8:30到司法所进行谈话。12月11日上午,李某某无故缺席。直至当日下午,李某某才到达司法所。鉴于上述表现,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谈话并给予警告处理。
(三)建议情况
1.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针对李某某综合表现和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向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通过会议研究,淮阴区司法局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是否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条件的征求意见函》。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同意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淮阴区司法局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李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
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21年1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该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相关收监决定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对李某某执法事项予以公示,并对其予以终止社区矫正。
(四)收监实施情况
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下发李某某撤销缓刑裁定书前,淮阴区司法局为防止李某某发生异常情况,要求李某某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到。2020年1月18日,辖区小营派出所将李某某押送至涟水看守所关押,并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淮阴区社区矫正中心以李某某案例为主要教育内容,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以此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能遵守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自己刑期较短,听信朋友谗言,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在做表面文章,殊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了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针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密关注。在其矫正期间,持续强化正面、反面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意识,使其明纪律、知后果。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合作,增强信息互动,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保证辖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