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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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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CZZ165657298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4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宁河区。2019年8月,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因严重疾病被宁河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9月2日,杨某某到天津市宁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日常教育、病情复查及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解除矫正前个别教育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教育管理,按时配合司法所前往公安医院进行保外就医疾病鉴定,其身体状况一直不稳定,未出现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在期满三十日前,司法所对杨某某进行解矫前个别教育,同其一起回顾了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思想、行为等方面的表现和变化,要求其将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活动情况、平时表现等情况做出个人总结,并告知其解矫前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放下思想包袱,保持良好心态。

(二)上门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杨某某本就因身体状况不佳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再加之年事较高,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杨某某出行不便,遂上门为其办理解矫手续。司法所根据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对杨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杨某某及其他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司法所所长主持宣告,并宣读了对杨某某的期满鉴定意见,宣布杨某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解矫宣告结束后,杨某某按要求签写《解除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抄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同时书面通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三)无缝衔接安置帮教     

解除矫正后,杨某某第一时间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结合杨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将其纳入一般帮教对象,及时成立帮教小组,建立安置帮教卷宗,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向其强调安置帮教期内的注意事项。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将继续对其进行帮困扶助,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依法规范解除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环节,对确认和巩固社区矫正成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两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杨某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不良影响,能够适应并融入社会。通过人性化的上门办理解矫手续,很好的将法律和人情加以融合,做到温情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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