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翟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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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CZZ16499034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翟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居住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20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2020年10月28日,翟某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翟某系外地户籍人员,判决生效前在海陵区与朋友合伙开狗肉馆。其近年来社会交往复杂,在无锡、泰州等地区打工,外出流动多,守法意识不强且有前科劣迹,爱酗酒,有脱离监管或者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1月19日上午司法所在日常定位巡查中发现,翟某有越界警示。司法所立即与其电话联系,其答复欲向朋友借款在前一日凌晨离开泰州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无锡交警查获,正在接受调查。司法所责令其在交警部门调查完毕后返回矫正地。2021年1月20日上午,翟某到海陵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谈话调查。其在谈话笔录中签字承认了不假外出的事实。区社区矫正中心留有翟某保证书、谈话笔录为证据。
(二)调查取证情况
区社区矫正中心在知悉翟某越界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无锡市梁溪交警大队取得联系,要求实时提供关于翟某的处理结果。2021年1月27日,无锡市梁溪交警大队通知翟某前往接受处理,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告知海陵区社区矫正中心关于翟某的处罚结果,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1年1月18日5时许,翟某在其驾驶证处于超分且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其于2021年1月19日到梁溪交警大队投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达无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
(三)建议情况
1.提请撤销缓刑情况
执行机关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于2021年1月29日书面建议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翟某的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翟某撤销缓刑;事实依据有: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翟某书写的保证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执行机关与罪犯翟某的谈话笔录、定位截图、撤销缓刑建议书、审核表、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虎丘区法院(2020)苏05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等。
2.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海陵区司法局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翟某撤销缓刑的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抄送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21年2月1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翟某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翟某执行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该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相关收监决定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给海陵区社区矫正中心,区社区矫正中心在收到文书后对其予以终止社区矫正。
(四)收监实施情况
1.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鉴于翟某关押于无锡市拘留所,2021年2月11日苏州市虎丘区公安分局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将翟某送交至无锡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2.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海陵区社区矫正中心及时将收到的涉及翟某的收监文书复印送达至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3.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21年春节前,海陵区社区矫正中心将翟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编写为警示信息,通过微信群发送到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线上学习教育,起到了一定警示震慑作用。2021年春节至两会召开期间,该区社区矫正对象无不假外出等违规现象发生。
【案例注解】
本案中,因社区矫正执行地与原决定机关不是同一个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的规定,海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事先分别与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刑庭对接立案受理事宜,充分考虑到审理和执行方便原则,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主动受理了本案,确保了顺利启动收监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翟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