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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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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6980163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女,197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居住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19年5月21日,其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2019年6月17日,谢某某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21年10月17日谢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参与赌博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22年9月1日谢某某未按要求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16时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多次拨打谢某某定位手机不接听,存在人机分离情形。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相关规定,司法所对其作出扣3分处理。

3.谢某某于2022年9月11日、9月14日凌晨,手机定位信号均出现越界情况,经工作人员询问,谢某某供述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到外市,存在未经批准外出情形。

(二)提请撤销缓刑程序

谢某某在受到治安处罚后,工作人员本着教育矫正、帮扶挽救的原则对谢某某进行了劝导、教育,但谢某某仍然不思悔改,毫无纪律观念、法制观念,继续违反社区矫正规定。9月26日,司法所召开集体会议,经合议,决定建议对谢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并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区社区矫正机构。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到提请撤销缓刑材料后,立即召开集体会议进行审核,决定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10月25日,区社区矫正机构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连同谢某某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制成卷宗一同移交给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三)接受检察院监督与指导

区社区矫正机构向区法院提请对谢某某撤销缓刑的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连同证据案卷材料复印件一起抄送区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四)撤销缓刑、终止社区矫正、收监执行

2022年11月9日,区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谢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谢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11月9日,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制作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通知原判法院及抄送检察院。11月11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在区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下对谢某某执行收监行动,检察院对收监执行过程实施监督。

(五)展开警示教育

谢某某被提请撤缓案例具有典型性,富有警示性和教育意义。区社区矫正机构利用本案例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专题警示教育。一是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契机,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告诫他们一旦无视规定,违反监督管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二是开展学后感悟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利用思想汇报,写下自己对本案例的感悟和反思,巩固良好的教育效果。

【案例注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项。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屡次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谢某某予以处置,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依法依规提请撤销缓刑,体现了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对接,衔接紧密,依法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此外,通过谢某某撤销缓刑这一典型案例,及时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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