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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终止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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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6780808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陈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至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司法局报到,2020年7月16日至执行地司法所报到,2021年8月11日执行地变更至深圳市南山区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处罚原因及事实

(一)陈某某在执行地变更之前,曾因两次私自外出,于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6月21日被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分别给予1次警告和1次训诫。

(二)陈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1次、训诫1次

1.经工作人员排查,发现陈某某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5日未按时定位核查。经与陈某某核实,其表示因一次定位核查迟迟打不上卡,便直接将定位核查手机放置家中,未曾理会。根据相关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陈某某警告一次。

2.经工作人员排查,陈某某于2022年5月31日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深圳前往广东省惠州市,违规时长3小时。经与陈某某核实,其表示因不清楚自己处于深圳市和惠州市交界处,故导致离深。根据相关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陈某某训诫处罚一次。

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经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共计被给予两次警告、两次训诫,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于2022年6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社区矫正机构将陈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抄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

四、依法作出终止决定

2022年7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陈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陈某某终止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分别在执行地变更前后各有一次警告、训诫处罚,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共计有两次警告、两次训诫处罚,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第十九条“由省外变更执行地到我省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原被给予的训诫、警告、治安处罚等,应当累计”,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陈某某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作出终止社区矫正决定。该案例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服从管理规定,只有遵纪守法,切实接受改造,才能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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