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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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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6692913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因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李某处于妊娠期,2020年11月16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哺乳期届满一年之日止。2020年12月15日,李某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李某入矫以来表现良好,配合坪山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等。2021年4月26日,李某生下一女,哺乳期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为确认李某哺乳期届满剩余刑期问题,坪山区司法局多次通过电话与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并发函询问。2021年6月9日,该法院发函回复,最终确定李某哺乳期届满后仍需执行4天刑期。

(二)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矫法》)相关规定,坪山区司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组织街道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组长、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检察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评议,会议决定对李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3月7日,坪山区司法局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李某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并抄送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坪山区人民法院于4月20日决定对李某收监执行,并出具《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终止矫正情况

2022年4月25日,坪山区司法局根据《社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李某终止社区矫正并出具了《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一并抄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地同级公安机关。受疫情影响,目前暂未完成收监。坪山区社矫部门以讲政治、负责任的态度,继续对其保持关注,直到其完成刑罚执行、转入安置帮教。

【案例注解】

法律依据:该案例根据《社矫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是否提出收监执行进行讨论。最后根据讨论结果和《社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案例点评:该案例的社区矫正对象因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而被收监执行,虽然剩余刑期只有4天,也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刑罚,这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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