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甘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CZZ166608421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甘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广东普宁人,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缓刑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行为发现
2022年7月21日,揭阳市司法局联合公安机关例行对普宁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信息数据核查,根据公安数据筛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定活动范围和外出审批记录排查是否存在私自外出情形。经查,甘某某2021年4月12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有惠州市住宿记录,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中未有外出审批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亦表示其未有过任何外出申请行为。
(二)案件调查
2022年8月1日,市县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向甘某某调查其私自外出情形,其自述2021年11月5日曾经未经批准外出前往惠州市,除此之外在矫期间从未离开过普宁市。工作人员再次向他确认其是否在2021年10月底去过惠州市,其否认自己有该行为,并手写情况说明,承诺如果其本人所述不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5日,揭阳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惠州市调查相关情况,惠州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甘某某在惠州市旅馆入住记录,调查结果显示甘某某2021年4月12日入住惠州市亿嘉盛酒店、2021年10月24日入住惠东平山鸿城大酒店、2021年10月25日入住惠州澜途酒店、2021年10月26日入住亿嘉盛酒店、2021年10月31日入住博罗县港中酒店、2021年11月31日入住惠州启程酒店,且以上入住记录除博罗县港中酒店以外,均有其本人实名刷脸登记记录。
2022年8月9日,市县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到司法所向甘某某调查其私自外出情形。工作人员再次询问其在矫期间除了2021年11月5日前往惠州市以外,是否有过其他未经批准外出行为,其依然表示没有,随后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调查。
(三)提请撤销缓刑
该案中,甘某某多次未经批准外出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且其本人隐瞒相关事实、不配合调查,不承认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毫无认错态度,情节严重。2022年8月23日,普宁市司法局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甘某某撤销缓刑。2022年9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书对甘某某宣告的缓刑,并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书。2022年10月8日,普宁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甘某某。
(四)警示运用
甘某某被依法终止矫正后,揭阳市司法局根据其案例印发了《典型案例通报》,并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端正态度、服从管理、遵纪守法,严格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中,揭阳市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作用,利用公安大数据积极排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脱漏管”情形发生,把监管落实到位。揭阳市社区矫正机构能够以案为鉴,及时开展案件教育,举一反三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