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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麦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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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CZZ16614144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麦某,女,1997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湛江市吴川市司法局。后麦某申请变更执行地,经吴川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2021年7月13日,麦某变更到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7月16日起由受委托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法行为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根据智能化数据排查反馈信息,发现麦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多次违法出境情况,司法所随即通知麦某前来接受调查。经查,麦某于2018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12日在吴川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私自违法出境多达24次。其中到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泰国、韩国、缅甸、菲律宾、越南、柬埔寨、马尔代夫等地。经工作人员与麦某本人核对,麦某承认上述24次违法出境情况属实,多次与男朋友或其他朋友结伴出境旅游。

经核查,2017年,麦某丢失第一本护照之后,同年补办了第二本护照。因补办的第二本护照证件照与麦某本人长相差异较大(曾多次进行面部整容),出入境时常受到边境工作人员问询,于是麦某继续以遗失第二本护照为由再次补办了第三本护照。2018年,麦某在吴川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时,只向当地受委托司法所上交了第二本护照和一张港澳通行证,而第三本补办的护照一直隐瞒未交,在此期间麦某所有出入境均用私藏的第三本护照出行。直至变更到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之后,麦某违法出入境情况才被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并要求其立即上交隐瞒的第三本护照。

麦某在吴川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共被处罚7次。具体如下:(1)口头警告2次: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8日,因私自外出分别被口头警告1次;(2)训诫2次:2020年10月19日和2020年12月3日,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广州,分别被训诫1次;(3)警告2次:2020年1月9日,连续两周未向司法所电话报告,被警告1次;2021年6月10日,未经批准多次私自外出,被警告1次;(4)扣分1次:2020年5月22日,私自外出到广州,被扣8分。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麦某违法出入境情况经核实清楚并完成调查笔录,麦某本人签名确认情况属实。为防止麦某出现突发情况,司法所经审批后,为其佩戴电子手环,加强对其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不出意外。同时,天河区司法局向天河区公安分局发函调查确认麦某的出境情况,在收到天河区公安分局关于麦某违法出境情况核查的反馈情况后,麦某在吴川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存在多次违法出境的行为已被证实。鉴于麦某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依法向天河区司法局递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佐证材料。

天河区司法局审核了司法所递交的全部材料后,经与天河区检察院讨论研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麦某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情节严重,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麦某原判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佐证材料。

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麦某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情节严重,证据充分,裁定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麦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三)收监执行情况

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书后,天河区司法局立即与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接,转交了麦某的原判法律文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顺利将麦某羁押于天河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本案的执法依据分为2020年7月1日前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略);2020年7月1日之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效果启示

社区矫正对象麦某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多次私自出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天河区司法局随后将麦某的案例整理成警示教育素材,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此提升社区矫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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