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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邵武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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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CZZ16532908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男,1997年7月出生,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在福建省邵武市,2018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2019年1月,林某到邵武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事实认定情况

林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认罪悔罪意识差,表现涣散,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3月24日至25日,林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至南平延平区,经受委托司法所发现后立即责令其返回,邵武市社区矫正机构核实情况后于2019年3月28日给予林某书面警告一次。2019年11月邵武市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林某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在受到警告后仍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至福州、厦门等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请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建议,邵武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给予林某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2月25日开始,在临近解矫时,林某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连续三日不按规定使用“在矫通APP”进行位置信息确认,且家人帮助一同隐瞒私自外出的事实,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林某又编造手机损坏、身份证丢失等谎言。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信息核查发现,林某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8日擅自外出至浙江省临海市。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无悔罪意识的行为,在受到书面警告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达到法定撤缓条件。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林某进行询问调查,截取系统打卡记录,收集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佐证材料。

(二)建议情况

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集体评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即林某矫正期限届满前一天,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收监实施情况

2021年1月29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林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2月,邵武市社区矫正机构以林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参与集中教育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守法意识。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的规定,对林某提前撤销缓刑。林某在临近解矫前期抱有侥幸心里,不珍惜在监外矫正的机会,无视法律威严,最终在临近解除矫正前夕被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过该案例,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会更加关注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态度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法治意识教育和帮扶,避免社区矫正对象无故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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